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01-20250110-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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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債 務 人 羅逸宸即羅天珝即羅欽豪 代 理 人 邱翊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逸宸即羅天珝即羅欽豪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日下午五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與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14-16頁、本院卷第154-159頁)、民國110、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司消債調卷第18-19頁、本院卷第6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司消債調卷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司消債調卷第20-21頁)、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160頁)、租賃契約書(本院卷第122-124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04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06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0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10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12頁)、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資料及郵局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資料(本院卷第70-10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16-119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7月5日國署住字第1130069169號函(本院卷第4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4日保普生字第11313045040號函(本院卷第46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5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116210號函(本院卷第48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7月8日北市都企字第1133051263號函(本院卷第50頁)、重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8日重字第1130701號函(本院卷第52-56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113年10月9日凱壽客一字第1132015563號函(本院卷第136-138頁)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司消債調卷第68頁)等件為憑,堪信屬實。  ㈡查債務人現年47歲,目前擔任多元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約5 萬元(本院卷第150、162頁),倘依11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9,649元之1.2倍即2萬3,579元(計算式:1萬9,649元×1.2=2萬3,57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再加上債務人自陳多元計程車成本之每月支出為1萬9,353元(本院卷第61頁),初步估算後,債務人每月僅餘7,068元可供還款(計算式:5萬元-2萬3,579元-1萬9,353元=7,068元)。另債務人名下除凱基人壽公司之保單解約金2,146元(本院卷第138頁)、已報廢且無報廢金之自用小客車1輛(司消債調卷第17頁、本院卷第68、151頁)外,別無其餘財產,相較於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169萬9,805元(司消債調卷第5頁、第10-12頁),並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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