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06-2025032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債 務 人 朱劍棋 代 理 人 廖涵樸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劍棋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6頁)、民國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7至18頁,本院卷第38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19頁正反面)、收入切結書(見調解卷第20頁)、房屋租賃契約(見調解卷第21至22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25至26頁)、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40至4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50至52頁)、債務人配偶詹英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56至60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62頁)、銀行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64至72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見本院卷第76頁)、第三人李友路新北市私立宏祈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養護費用明細單(見本院卷第74頁)、基隆市稅務局113年房屋稅繳款書(見本院卷第78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67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55歲,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自陳每月薪資 收入約2萬元,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萬7,000元(見本院卷第34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每月僅餘約3,000元可供還款,且其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16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519萬3,567元(見調解卷第12至14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