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08-20250210-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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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債 務 人 彭宥承即彭皇儒 代 理 人 楊志琦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元=2,87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