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15-20250310-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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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抗 告 人 李少萁即李怡然即陳怡然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3年 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亦有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費 ,爰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