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20-20250210-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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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債 務 人 葉翰霖(原名葉斯鴻、葉斯閔)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機車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 二、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於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欄位,既已勾選為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何以債權種類欄卻填載為無擔保債權?又債務人民國113年12月4日補正狀自陳與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機車貸款,卻於債權人清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欄位勾選並非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請據實說明其情形,如有錯誤,應更正債權人清冊。 三、說明中華郵政帳戶號碼000000000000號帳戶為何人所有,並 說明為何債務人常與此帳號有交易紀錄。 四、說明111年11月22日、113年1月5日、113年1月25日、113年1 月25日,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現金交易新臺幣(下同)5萬1,000元、8,400元、2萬元、7,000元之原因。 五、說明112年1月18日、112年2月1日,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分別於APPLE交易共1萬2,091元、6,173元之原因。 六、說明債務人中華郵政帳戶時常與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交易紀錄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