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47-202502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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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 債 務 人 許瓊慧 代 理 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000元=4,16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二、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上所載現 居地(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0樓)與聲請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或宿舍,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或其他得以證明該地為現居地之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四、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更生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五、另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債權 人清冊所示,聲請人陳報積欠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擔保債權,故請聲請人說明上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之數額為何?又上開擔保之保單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六、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表示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有限公司),然於該期間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即108年5月)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 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1年5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 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另請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1年5月22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資料之證明。 十一、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1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 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 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中表示其有○○(○○○)收益成長基金,其現值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其上亦載有持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各61股、989股,其每股金額為何?是否以一股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併提出相關證明。另其上亦載有米樂有限公司出資額100萬元,請提出公司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又其出資額是否為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1年5月22日至113年5月21日),應一併說明。 十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選擇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為陳報(即新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20,280元)?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十六、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 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七、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八、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總計461,520元,惟以聲請前2年收入總計82,387元以觀,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