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50-20250327-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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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債 務 人 高芷筠(原名:鄭芷筠)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高芷筠即鄭芷筠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十七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 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1至13頁反面、第34至4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14頁)、民國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15至16頁、本院卷第32頁)、收入證明切結書(調解卷第17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調解卷第18頁正反面)、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調解卷第19頁)、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本院卷第38至288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29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292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294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296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29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300至302頁)、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本院卷第308至314頁)、房屋租賃契約(本院卷第320至322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本院卷第324至340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本院卷第342至343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繳納證明(本院卷第344至346頁)、應受扶養人高炳峯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50至354頁)、應受扶養人高炳峯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本院卷第356至357頁)、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批註書及保險契約一覽表(本院卷第360至362頁)等為憑,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58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7日遠壽字第1140002403號函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本院卷第374至376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40歲(調解卷第19頁),居住在新北市汐 止區,自陳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8,000元(調解卷第17頁),核與上開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900元之1.2倍即2萬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尚須分擔養父扶養費每月5,000元(本院卷第348頁),合計每月支出2萬5,280元,僅餘2,720元可供還款。又其除有保單預估解約金共約2萬987元(見本院卷第376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調解卷第14頁),相較其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07萬3,573元(調解卷第9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上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