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63-20250123-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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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債 務 人 洪英如 代 理 人 邱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洪英如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0至11、52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櫃檯服務部保單相關資料查詢結果(見調解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第168頁)、民國108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4至18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9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調解卷第21頁)、房屋租賃合約書(見調解卷第24至25頁)、債權讓與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3頁)、免除債務同意書(見調解卷第5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6月6日北院英113司執福70725字第1134100757號、同年8月15日北院英113司執福70725字第1134167183號執行命令(見本院卷第46至49頁)、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50至53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納退保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6頁)、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64頁)、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114至128、138至16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30至136頁)、債務人配偶江琦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調解卷第2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8頁)、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74至76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63頁,本院卷第12頁)、富邦人壽113年11月29日陳報狀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78至88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61歲,居住在臺北市士林區,自陳罹患氣喘 ,工作能力有限致收入不高,每月薪資收入約6,005元,並由子女及親友每月資助生活費2萬元,合計每月收入約2萬6,005元(見調解卷第5頁反面,本院卷第94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每月僅餘1,550元可供還款,且其除有保單預估解約金12萬3,534元(見本院卷第79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19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246萬2,289元(見調解卷第55頁正反面),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