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LDV-113-消債更-283-2024102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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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債 務 人 陳志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 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