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3-消債更-316-20250221-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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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債 務 人 吳俊傑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4,805元(計算式:(8+1)×43×15-1,000=4,805),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上開費用, 債務人補繳後,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仍可能駁回債 務人之聲請,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將俟駁回之裁定確定後,扣 除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