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3-消債更-379-2025012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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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 債 務 人 余朗軒 代 理 人 邱邦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1,580元【(3+1)4315-1,0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 債權人清冊之「正本」。 三、債務人民國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四、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五、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六、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並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資料之證明。及自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辦理保單質借之時間是否為聲請更生之前2年內、質借之金額為多少、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多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十、據實陳報債務人現是否仍有駕駛計程車營業,如有,詳述其 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地點之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債務人自111年11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十一、債務人如有駕駛計程車營業外之工作,請按時間順序,列 表說明自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十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並詳細、分項列明其「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十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四、債務人配偶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112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11年11月起迄今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十五、債務人現居住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 ,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以及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與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十六、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超逾債務人住居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提出證據證明就各該費用確有支出之必要,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十七、應受扶養人陳若蘋、余牧澄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十八、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陳若蘋、余牧澄所有扶養義 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九、應受扶養人余牧澄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 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每月實際支出費用每月須1萬9,059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二十、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陳若蘋每月生活費須 9,225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二十一、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8萬8,557元(含扶養費) ,惟自陳每月平均收入為5萬6,358元,顯無法支應上開 費用而無清償債務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超 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 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 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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