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V-113-消債更-54-202411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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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債 務 人 郭筱蔓(原名郭曼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筱蔓(原名郭曼玲)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 全民健康保險卡(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3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1頁)、全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76號、第377號、家親聲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見調解卷第15-21頁)、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22-23頁,本院卷第37-38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24頁,本院卷第39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25頁及其背面,本院卷第35頁及其背面)、臺北市汽車貨物裝缷業職業工會繳費收據(見調解卷第2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28-34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見調解卷第38-39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調解卷第40-42頁)、電信費繳款紀錄(見調解卷第43頁)、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見調解卷第45頁)、宏盛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通知函(見調解卷第46頁)、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見調解卷第47頁)、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見調解卷第48頁)、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繳費單(見調解卷第49-51頁)、汽、機車行車執照及估價網頁擷圖(見本院卷第26頁、第92-95頁)、銀行存摺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7-34頁、第47-83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46頁及其背面)、配偶許家順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36頁及其背面)、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40-41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2頁)、應受扶養人郭芳炎、王秀琴全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3-14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76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凱壽客一字第1132007662號函(見本院卷第90頁)、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6日(113)合壽行字第1131125號書函(見本院卷第96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0歲,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自陳在環南綜 合市場從事蔬菜批發拉菜送菜工作,每月收入約30,000元,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4,286元,及分擔父母與子女扶養費23,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共47,286元,不足部分有賴其他親友資助(見調解卷第7之1頁,本院卷第23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足見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其除陳報價值共175,000元之汽、機車各1輛(見本院卷第26頁、第92-95頁)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24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277,430元(見調解卷第1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