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3-消債更-92-20250331-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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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債 務 人 陳妍潔 代 理 人 洪旻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 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 第4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13-15頁)、民國110、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司消債調卷第16-18頁、本院卷第73頁、第126-12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司消債調卷第19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司消債調卷第109頁)、郵局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資料及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第80-99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35-137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75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76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77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78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79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1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133075785號函(本院卷第3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4月30日保職傷字第11313017590號函(本院卷第29-30頁)、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見公司)113年5月8日113創(人)字第003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32-33頁)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39歲(司消債調卷第12頁),目前於創 見公司擔任作業員(司消債調卷第6頁),每月薪資(不含獎金)約為3萬4,100元(本院卷第33頁),名下有103年4月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本院卷第104-105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6萬2,593元之保單(本院卷第103頁),並曾於111年3月至6月間領取合計3,885元之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本院卷第29-30頁)。惟債務人除經本院以113年7月4日執行命令扣押每月含獎金在內之薪資報酬債權全額之3分之1以外(本院卷第141-143頁),尚需與1名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有限,而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252萬3,415元(司消債調卷第8-1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