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V-113-消債更-98-20241209-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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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債 務 人 郭孟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孟娟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聲請債務 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 全民健康保險卡(見本院卷第22頁)、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2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30至43、248至26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4、270頁)、民國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木院卷第46至48、268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50至52頁)、薪資袋(見本院卷第62至72頁)、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74至84、278至286頁)、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86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第88至122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24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38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288至29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300至302頁)、應受扶養人郭麗隨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2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4至56、274至276頁)、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木院卷第58至60、272頁)、親屬系統表(見本院卷第304頁)為證,並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8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137916號函(見本院卷第163頁)、吉家企業有限公司111至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本院卷第164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對象歷史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165頁)、嘉新環境美護有限公司及大發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67至18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8月16日保國四字第11313067890號函(見本院卷第186頁)、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13年8月21日台票總字第1130002267號函暨所附相關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230至23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13年8月28日北營字第1131800963號函暨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306至310項)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53歲,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自陳每月薪資 收入約2萬7,470元(見本院卷第242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9,649元之1.2倍即2萬3,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尚分擔母親扶養費每月2,250元(見本院卷第242頁),合計每月支出2萬5,829元,每月僅餘1,641元可供還款,且其名下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44、270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02萬5,729元(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