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V-113-消債清-107-20250306-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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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李昭樺(原名李儀萱) 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帳戶明細,自民國111年5月10日 迄113年12月10日,有數筆於每月10日左右匯入、摘要為「轉帳」之新臺幣(下同)數萬元款項存入(例如111年5月10日、111年6月10日、111年7月8日、111年10月7日之交易等等),請據實說明其來源。另應按照時間序、薪資來源整理,製作債務人自聲請前2年即自111年4月迄今所有收入之表格。 二、說明上開帳戶,111年6月2日、112年6月2日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匯入1萬1,250元之原因。 三、說明上開帳戶,111年10月14日提款10萬元並轉帳2萬元、11 2年5月31日轉帳20萬元、112年12月1日轉帳9萬4,000元、113年9月18日提款10萬元之原因及對象。 四、說明債務人係如何負擔子女之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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