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DV-113-消債清-113-2024100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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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債 務 人 鄭閔如即鄭淑眞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佩 諭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並說明所承租之新北市淡水區房屋之所有居住成員,房租由何人負擔。 2.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265號強制執行事 件外,是否有其他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提出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債務人名下土地即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土地第一類謄本及估價報告。 5.債務人應提出自民國111年4月起迄今其他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種類及 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其來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8.除勞保老年年金補助外,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 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10.「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2.依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每月收入約1萬9,059 元,而每月支出則為2萬2,816元,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不足之部分如何支應,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