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消債清-113-20241227-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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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債 務 人 鄭閔如(原名鄭淑眞)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另加計 本件清算程序預估之不動產分割訴訟裁判費、管理人報酬等必要 費用,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47,25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上開費用,債 務人補繳後,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仍可能駁回債務 人之聲請,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將俟駁回之裁定確定後,扣除 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一 ㈠郵務送達費7,525元〔計算式:43元×25次×(6+1)人=7,525元〕 。 ㈡債務人因繼承取得坐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提起分割共有 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28,55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㈢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35,000元。 ㈣合計應補繳47,255元(計算式:7,525元+5,730元+35,000元-1, 000元=47,255元)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依土地公告現值暫估算債務人可分得之土地價值 相關卷證出處 1 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 29,539元 本院卷第65頁 2 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 407,174元 本院卷第65頁 3 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 91,841元 本院卷第65頁 合計 528,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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