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3-消債清-113-20250220-3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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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債 務 人 鄭閔如(原名鄭淑眞)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閔如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聲請調 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內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資料等件 可稽。又依債務人釋明及陳報資料,債務人現年68歲,居住在臺北市北投區,其財產、收入及支出現況如附表二所示。另債務人自陳於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內尚有存款,然上開存款餘額低微,縱不予列計,亦不影響對於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評估。  ㈡依債權人所陳報及債權人清冊等,債務人所負債務總額(含 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已達新臺幣7,101,683元,其財產現值仍不足以清償債務,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無賸餘,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一 編號 資料 卷證頁數 1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司消債調卷第6頁 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司消債調卷第10頁 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司消債調卷第14至15頁 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 司消債調卷第16至17頁 5 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司消債調卷第19頁,本院卷第72頁 6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司消債調卷第18頁 7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司消債調卷第53頁 8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院卷第76至87頁 9 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資料 本院卷第88至94頁 10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本院卷第106至108頁 1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0月9日保普老字第11313067450號函 本院卷第40頁 1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司消債調卷第22頁 附表二 壹、財產現況 編號 財產項目 估算現值 卷證頁數 1 郵局帳戶存款 5,938元 本院卷第88至89頁 2 土地銀行帳戶存款 40,790元 本院卷第93至94頁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險保單(依解約金金額估算) 201,114元 本院卷第62頁 4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險保單(依解約金金額估算) 32,224元 本院卷第46頁 5 苗栗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 29,539元 本院卷第65頁 6 苗栗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 407,174元 本院卷第65頁 7 苗栗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 91,841元 本院卷第65頁 合計 808,620元 貳、收入現況 編號 收入項目 每月金額 卷證頁數 1 勞保年金老年給付 20,641元 本院卷第40頁 合計 20,641元 叁、支出現況 編號 支出項目 每月金額 卷證頁數 1 每月必要支出(按114年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 24,455元 司消債調卷第7頁反面 合計 24,455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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