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V-113-消債清-124-2024110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 債 務 人 廖騰耀即廖國濱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雅云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 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已於113年2月15日製作債權表並公告及送達之,並於113年7月15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上開通知函及債權表已分別於113年2月19日、同年7月17日送達債務人(見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卷【下稱執更卷】第87頁、第103頁),然債務人並未遵期提出,且於113年7月30日具狀表示其因罹癌治療,無法長時間穩定工作,無多餘收入負擔更生方案,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語(見執更卷第106頁)。是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