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3-消債清-138-20250103-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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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 債 務 人 巫陳𠉿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柒 佰貳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720元【(1+1)4320-1,000=72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四、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資料之證明。 五、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1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7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辦理保單質借之時間是否為聲請清算之前2年內、質借之金額為多少、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多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八、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九、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十、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及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十一、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總 計54萬8,613元,惟以聲請前2年收入總計19萬2,816元以觀,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如係親友資助,應說明該親友為何人、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年之收入、必要支出內容。 十二、說明債務人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給付金額若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