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3-消債清-145-20250331-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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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 債 務 人 李紹榮即李建明 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 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 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5+1)×43×20]-1,000元=4,16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114年1月以後列印之最新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清算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又就李建和、施霖之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就聲請人所提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記載有一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里0鄰○○00號,請提出該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並說明聲請人就該建物之應有部分比例。另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新北市○○段000地號、同段749地號、同段1554地號、同段1598地號、同段1607地號、同段1032地號、同段1051地號、同段1084地號、同段1128地號、同段1303地號土地之估價報告,並說明聲請人就其應有部分比例。 四、請聲請人提出名下自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五、請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有效保險契約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債 務清理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為陳報?若否,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七、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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