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V-113-消債清-6-2024110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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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翁玟萱(原名翁谷治)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翁玟萱(原名翁谷治)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5頁、第18-20頁)、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8頁)、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2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7頁)、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28-3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見本院卷第37頁)、新北市八里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8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民國113年1月16日國署住字第1120567025號租金補貼核定函(見本院卷第39頁及其背面)、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40頁)、應受扶養人翁○凱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1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27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4月26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075430號函(見本院卷第24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8月27日新北社助字第1131656704號函暨所附補助資料(見本院卷第48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137號函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49-52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5歲,居住在新北市八里區,自陳從事房屋 清潔臨時工,因罹患癌症,工作能力大幅降低,每月薪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並為新北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補助、租屋津貼共6,350元,合計每月收入18,350元,且須要扶養兒子,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支出共約25,685元(見調解卷第2頁、本院卷第25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足認債務人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其除有保單預估解約金113,366元外(見本院卷第50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27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214,134元(見調解卷第3、21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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