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V-113-消債清-61-20250203-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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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債 務 人 陳旭泰(原名:陳璽光、陳炎應)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陳旭泰(原名:陳璽光、陳炎應)自民國一一四年二 月三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2-13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5頁)、民國110-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16頁及其背面、本院卷第64頁)、全戶戶籍謄本(調解卷第1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及繳費明細(調解卷第18-20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繳款單(調解卷第21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調解卷第22-23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調解卷第24頁)、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本院卷第66-75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7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78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79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80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81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84-85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本院卷第94-95頁)、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本院卷第9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2日保普生字第11310118320號函(本院卷第98頁)、借住證明(本院卷第100頁)、11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本院卷第118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102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90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079771號函(本院卷第5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10日保普生字第11313031980號函(本院卷第52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5月13日北市都企字第1133036355號函(本院卷第54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5月17日國署住字第1130047747號函(本院卷第56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9日陳報狀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本院卷第108-111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8日國壽字第1130116023號函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本院卷第126-133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60歲,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自陳目前無 工作收入,每月由親友資助生活費(調解卷第8頁);而其名下財產僅有保單預估解約金104萬6,751元(本院卷第109、130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500萬374元(調解卷第9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