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消債清-64-20241230-3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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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 債 務 人 夏雷 代 理 人 連睿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夏雷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見本 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0至18頁,本院卷第139至146頁)、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見調解卷第19至22頁,本院卷第138頁)、電信費用繳費單(見調解卷第23至25頁)、機車行車執照、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見調解卷第26至27頁,本院卷第11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34至42頁)、民國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117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45頁)、收入切結書(見調解卷第46頁)、郵局及銀行存摺影本(見調解卷第47至80頁,本院卷第105至115頁)、勞保/職保、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81至83頁反面)、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84頁)、本院112年2月18日士院鳴112司執雙字第7758號債權憑證暨執行名義相關資料(見調解卷第85至90頁)、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16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19至12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工作地點現場照片擷圖(見本院卷第129至137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188頁)、各類住宅補貼案件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58頁)、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6月20日北市社障字第1133112014號函(見本院卷第6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6月21日保國四字第11313052350號函(見本院卷第6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7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資料(見本院卷第67至96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61歲,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自陳罹患雙側 嚴重退化性膝關節炎,每月打零工收入6,500元,並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000元,其餘由親友資助生活費維生(見調解卷第9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萬9,649元之1.2倍即2萬3,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其除有出廠已久、無殘值之機車1輛及股票價值671元,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26至27、45頁,本院卷第118至126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048萬3,389元(見調解卷第28至31頁,本院卷第18至24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