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LDV-113-消債清-88-2024110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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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 債 務 人 陳素華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113年5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5.提出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CU-9861號汽車之行照影本及估 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6.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資料之證明。   7.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9.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辦理保單質借之時間是否為聲請更生之前2年內、質借之金額為多少、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多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6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僱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 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3.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具有完整地址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4.提出受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11 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年5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15.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1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年5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所有扶養義務人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6.說明債務人自111年6月起迄今所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扶養費確切數額分別為何?並請列出相關支出之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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