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3-消債清-94-20250122-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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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 債 務 人 趙文雄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文雄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2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32-35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見本院卷第40頁)、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42-44頁)、薪資表(見本院卷第45、121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46-47頁)、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48-49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0頁)、銀行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117-118頁背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119-120頁背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29-130頁)為證,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7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62781號函(見本院卷第133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2歲,居住在臺北市士林區,自陳每月收入 新臺幣(下同)2萬7,667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約2萬7,493元(見本院卷第23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每月約餘174元可供還款,且其除有保單預估解約金1,776元外(見本院卷第134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50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830萬7,002元(見本院卷第18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