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DV-113-消債聲免-4-20241106-1

字號

消債聲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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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周德保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德保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亦有明定。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定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生活費用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新臺幣(下同)1,845,335元,惟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僅受償153,003元,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嗣聲請人已就系爭裁定附表(下稱系爭附表)「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清償,並取得清償證明,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自109年1月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0年4月8日公告本院作成之分配表,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153,003元,復於110年5月11日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在案,業經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清算事件、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清算事件卷宗查核無訛。 (二)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 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尚餘1,845,335元,而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償153,003元等情,業經系爭裁定認定在案。嗣聲請人於系爭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並取得清償證明,並提出各債權人開立之清償證明(本院卷第22至60頁),本院依職權函詢各債權人關於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清償狀況,並通知全體債權人及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到場就免責與否陳述意見。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之清償狀況如附表E欄所示(本院卷第74、122、126、138、150、170、184、186、190、192、198、200頁),而聲請人則提出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予之個人貸款清償證明書、信用卡簽帳款項清償證明影本及其向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67,916元之郵政匯票影本(本院卷第22、24、58頁),陳報聲請人目前已無積欠債務,另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陳報,視為其對聲請人之主張無意見。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所定之數額,堪認聲請人業依系爭附表「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清償,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受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為不免責裁定 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其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編號 A B C D E 債權人名稱 債權額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債務人還款金額或還款狀況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52,149   565,071   518,219 已清償、已結清(本院卷第22、24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3,509   58,043   53,230 對債務人無債權(本院卷第126頁)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1】 314,117  58,155  53,333  53,333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3,662   106,207   97,401   97,401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9,167  129,443  118,710 已清償所有債務(本院卷第74頁) 6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27,756   79,194   72,628 72,628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0,118   112,957   103,591 103,591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5,721   73,263   67,188 67,188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10,632 113,052 103,679 103,679 1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629 134,897 123,712 123,712 1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2】 623,045 115,350 105,786 105,786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48 37,296 34,204 34,204 1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9,744 96,225 88,247 88,247 1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215 39,104 35,862 35,862 1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74,056 67,916 已清償(本院卷第58頁) 1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6,394 53,023 48,627 48,627 合      計 9,967,306  1,845,335 1,692,332 註1:日盛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台北富邦銀行概括承受 註2:花旗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由星展銀行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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