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LDV-113-消債聲-49-20241001-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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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蔡家樺(原名蔡純芳)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家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 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按:聲請人誤載為「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 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8至12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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