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3-消債聲-55-2024111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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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吳曉菁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曉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