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V-113-消債聲-66-2024121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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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黎明(原名:林羽謙)(歿)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固有明文。惟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此時應依消債條例第8條以不備其他要件(無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7號法律問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復權,主張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 字第6號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13年8月20日確定,惟本院尚未裁定復權前,聲請人已於113年11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本院卷第26頁)。是聲請人既於本院裁定復權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而復權之聲請以債務人本人為限,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核其情形無從命補正,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復權之聲請,應可類推適用消債條例第8條,是認聲請人欠缺當事人能力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