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V-113-消債聲-68-2024122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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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王美美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美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 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 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0至1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