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監宣-120-202411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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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程鄧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程建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參與 都市更新合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程建榮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程建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鈞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8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現程建榮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與周遭共54筆土地及其上建物共90位所有權人共同參與都市更新合建,合建工程於民國110年3月3日申報開工,並已拆除所有地上建物,完成鄰房基礎保護工程、連續壁工程,目前工程進度已進行施作開挖地下土方工程、安全支撐及構台工程中,依合建契約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契約書之約定,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予受託銀行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聲請鈞院裁定許可等語,並聲明:⑴准予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人程建榮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⑵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程建榮之財產負擔。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同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程建榮名下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等情,固據提出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執照及附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附表、施工進度明細、合建契約書、信託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23頁),且聲請人已會同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萬來開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等情(見第135至138頁),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即非無據。且本院受監護宣告人程建榮之妹鄧筱惠到庭陳明,程建榮於受監護宣告前已簽定合建契約,同意聲請人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合建(見本院113年10月24日非訟事件筆錄),則程建榮未受宣告前已同意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合建,且與建商合建可令受監護宣告人依比例取得合建後之更新建物,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是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程建榮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洵屬有據,爰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程建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大同區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55 1分之1 2 同上小段224之1地號土地 1 1分之1 3 同上小段293之2地號土地 5 500分之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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