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DV-113-監宣-230-2024101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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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A001 受監護宣告 A02 之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就附表編號11關於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 「399/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