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V-113-監宣-281-202501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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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其父即相對人A02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後,A02 在程序進行中,於民國113年9月29日死亡之事實,有其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卷第49頁),依上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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