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V-113-監宣-362-202501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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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 指定A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失智症,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科醫師胡力予前 訊問相對人,以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無法正確回應,並審酌該院函覆之精神狀況鑑定書略以:「據王員兒子之陳述、本院病歷與本日鑑定之評估,王員自110年出現記憶力減退、定向感差、偶發性混亂行為之症狀,其整體臨床症狀、病程及於111至113年所做3 次簡易智能狀態測驗檢查之結果,符合失智症之診斷。王員之失智症病程進展快速,目前已至生活無法自理的程度,行動、進食及大小便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協助,且言語表達大多為複述問話者之問句,幾乎無切題回應之能力,亦鮮少出現有意義之自發性語言或動作。綜上所述,王員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等語,有本院113年11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見本卷第37頁至第43頁)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11日北總精字第1132400391號函暨檢附之精神狀況鑑定書(見本卷第45頁至第49頁)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之配偶已歿,由相對人之長子即聲請人A01及長女A03等最近親屬商議後,同意由聲請人A01擔任監護人,並由相對人之長女A03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而聲請人、A03分別為相對人之長子、長女,彼此關係密切,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存在,適於執行上述職務,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指定A03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第3 項所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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