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V-113-監宣-405-2025011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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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胡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OO為胡OO之子,胡OO因罹患肺癌,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胡OO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胡OO已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聲請人已另案向本 院聲請陳報胡OO之遺產清冊,已由本院另以113年司繼字第1422號裁定准予對胡O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有本院上揭公示催告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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