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3-監宣-429-202410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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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李OO 相 對 人 邱OO 即受監護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邱OO(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處分前項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人邱OO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淡水竹圍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邱OO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OO為相對人即受監護人邱OO之 表兄,相對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28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併選定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相對人於113年5月7日經診斷罹患子宮內膜惡性腫瘤併異常出血,此後經過無數次檢查、手術治療,需聘請全日看護,所費不貲,惟其存款業已用罄,現為籌措相對人之護養療治費用,有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必要,爰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為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87號裁 定、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長照看護生活公約規範、聲請人所紀錄之支出明細帳冊、醫療費用及雜支單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聘請看護服務證明書、看護時間出勤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明細等件為證,已非無據。且聲請人前於109年11月26日向本院陳報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監宣字第287號民事全卷(下稱監宣卷)查核無誤,故其主張上情堪信屬實。又聲請人已到庭陳明:相對人現在住在她媽媽留給她的家裡,我有請外勞照顧她,她現在生病需要特殊看護,但因為看護沒有證照,所以也沒有辦法請領下來,她現在沒有存款,只有一棟媽媽留給她的房子,因為她媽媽當出嫁到日本,後來她媽媽過世都我在處理,因為我的薪水有限,我還要照顧我媽媽,現在費用不夠;(問:相對人每個月花費?)她現在至少一個月去一次醫院,有看精神科、泌尿科、還有她現在有子宮的惡性腫瘤,下個月要住院開刀,我上次看護付了10幾萬等語(本院卷第29至31頁筆錄)。再依卷附之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聘請看護服務證明書、看護時間出勤表、郵政存簿儲金簿所示,相對人確因罹患子宮內膜惡性腫瘤併異常出血等疾,先於113年5月7日至113年5月24日之期間在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急診住院並進行多項手術,嗣又於113年6月6日至同年月29日再次至上開醫院住院並接受手術,而其住院期間均有聘僱看護照顧,而相對人名下郵局存款帳戶於113年9月10日餘額僅餘9,756元等情無誤(分別見本院卷第33、35、117、119至127、165至167頁)。足見受監護人之名下存款已不足支應其未來生活及長期照護所需之費用。衡以處分不動產較為費時、繁瑣,聲請人預先請求准予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以供將來所需,已非無由。故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有代為處分受監護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以籌措養護費用及其他生活費用之必要,洵非無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為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財產所得之行為,爰併予諭知聲請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人邱OO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竹圍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費用。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附表、受監護人邱OO之不動產: 編號 地號、建號或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建物 76.36 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2.28 5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