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監宣-488-202412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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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02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 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A01聲請裁定相對人A002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 專屬相對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查相對人雖設籍於本院管轄之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但聲請人已陳明:相對人住在花蓮縣○○鄉○○村○○○00號,約已10年了等語(本院卷第21頁),足認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僅係A002之戶籍寄居地,A002之實際居住地為花蓮縣,則本件監護宣告事件,自應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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