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DV-113-監宣-594-202502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劉○○ 相 對 人 劉○○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為相對人劉○○之女,相對人 前於民國72年間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罹患精神分裂症,並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其於112年、113年間陸續遭詐騙集團詐騙,被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83萬元,聲請人合理認定相對人因其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 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上開事實,然其俱未提出如診斷證明書 或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據,用以佐證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所稱已難遽信。又相對人到庭陳明:我除了聲請人沒有其他小孩,我已經離婚了,我覺得聲請人無理取鬧;(問:相對人何時離婚?)離婚10幾年,我是香港出生,我大學來臺灣唸書,畢業後有回香港一趟,我在臺灣念臺大電機,後來我出國去英國唸控制工程碩士再回來,回來臺灣就跟聲請人媽媽駱○○結婚,我差不多1980年回臺灣教書,我在工業技術學院教書,現在叫臺灣科技大學,沒教幾年我就不教了,後來我去電信研究所,我現在坐輪椅復健沒有工作;(問:因為何事開始坐輪椅?)我脊椎開刀,是脖子下的頸椎開刀,我認為有外力所致,我去西門町買藥,因為很熱要買飲料,我因為新穎的包裝買了,喝完後騎車回家不到1/3路程就雙手無力,這是其中一個症兆,我後來就去醫院,當時沒有健保,反正我就沒有看到了,我現在有健保,當時女兒有跟我一起住,是女兒把我從醫院接回來,當時還可以走路,只是走得很慢;(問:相對人現在靠什麼維生?)靠健保給付,房子是我名下,我靠老人年金、存款生活;(問:相對人有無被詐騙?)這是很複雜的狀況,他需要兩週,那個網路不穩定,每次要看多少訂單,我早就結束掉,沒有在匯款;(問:內湖分局有無發函通知相對人被詐騙?)我報案過兩次,一次10萬,第二次網路電商100多萬,第二次報案是東西丟掉,前妻還是跟我住在一起,最近才分開,我們是離婚但還是同居,住在不同房間,她也生病了;(問:相對人可以自己坐車到庭?)我坐富康巴士來的,我今天約了6點坐富康巴士回去;(問:相對人可以自己洗澡?)沒問題;(問: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監護宣告,有何意見?)我清清楚楚,我的錢不用別人管,水電、瓦斯都是我繳得等語明確(均見本院卷第43至51頁筆錄),足見相對人於本院問答對話清楚明確,全無不能表達意思表示之情況,且聲請人亦表示:相對人可以自己預約富康巴士過來開庭,可以自己洗澡,自己繳水電、瓦斯費,生活能力都沒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同上筆錄),益見相對人於日常生活尚得自理,且具有相當之意思能力,未見相對人有何因其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事。至聲請人雖陳稱:(問:為何聲請本件監護宣告?)這些是相對人認為有被詐騙的,但現在還跟詐騙集團聯絡,而且幾乎所有聯絡人都是詐騙集團,我剛才跟相對人確認,他認為那些人不是詐騙集團等語(本院卷第49頁),惟相對人既當庭否認上情,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佐證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自難徒憑相對人過往曾遭受詐騙之事實或目前有存在遭詐騙之虞,即認定有強命相對人接受精神鑑定之必要。本院審酌相對人既親自向本院明確表明不同意本件聲請且拒絕鑑定,參以監護宣告之立法目的本質係在保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非在限制其人身自由,法院自應尊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意願,不得違反其人身自由而進行強制鑑定。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為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