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3-監宣-598-20250218-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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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楊○○ 相 對 人 陳○○ 即受監護人 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理由欄第1頁第14至15行關於「聲請人楊○○ 為相對人即受監護人陳○○之配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楊 ○○為相對人即受監護人陳○○之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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