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破-3-20241021-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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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康家樺 上列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所 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 文,則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又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未具抗告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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