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V-113-簡上附民移簡-60-20241121-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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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林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 為陳佳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並由陳佳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8頁),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 ,拾獲訴外人賴信任向伊申請之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信用卡)後,持系爭信用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時間、商店、地點,盜刷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盜刷金額購物,使伊因而對各特約商店墊付上開款項,致伊共計受有新臺幣(下同)1萬8,851元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8,8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偵查中提出系爭信用 卡交易明細表、消費簽單影本、監視器翻拍畫面等(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99號卷第21至27頁)為憑,並有賴信任之客戶消費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2至63頁)可考;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再被告因前揭盜刷系爭信用卡、偽造簽單等行為,經本院刑事庭於113年1月10日以11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20、22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嗣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於同年6月18日以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訛,則被告以上開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原告受有1萬8,851元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萬8,851元,自屬有據。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3年5月28日寄存送達被告(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卷第7頁),被告經此起訴請求後,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㈣、又原告雖併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以客觀 訴之合併,請求擇一為其勝訴之判決,然本院已認原告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請求為有理由,就其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請求有無理由,即無庸再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1萬8,851元,及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商店 地點 盜刷金額 (新臺幣) 罪名與宣告刑 1 111年9月12日19時27分許 台灣麥當勞-07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44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9月13日22時49分許 台灣麥當勞-07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0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9月30日2時7分許 台灣麥當勞-29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17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9月30日2時57分許 台亞承德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6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1年9月30日11時33分許 台灣麥當勞-07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49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1年9月30日22時37分許 台灣麥當勞-554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0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1年10月7日16時59分許 台灣麥當勞-201 新北市○○區○○街00○0號 200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1年10月7日18時56分許 台灣麥當勞-07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52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1年10月10日4時43分許 台灣麥當勞-29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67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1年10月12日2時8分許 台灣麥當勞-201 新北市○○區○○街00○0號 225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1年10月12日4時21分許 台亞三重自強路店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31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1年10月13日8時42分許 台灣麥當勞-07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99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1年10月13日15時32分許 台灣麥當勞-300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0 274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1年10月13日15時33分許 台灣麥當勞-300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0 100元 15 111年10月13日22時38分許 台灣麥當勞-4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0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11年10月13日23時57分許 台灣麥當勞-07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5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1年10月14日19時53分許 台灣麥當勞-201 新北市○○區○○街00○0號 250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1年10月18日11時29分許 台灣麥當勞-07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67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11年10月19日1時46分許 台灣麥當勞-29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98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1年10月19日1時48分許 台灣麥當勞-29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75元 21 111年10月19日2時52分許 台灣麥當勞-29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92元 22 111年10月19日4時12分許 台亞承德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9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11年10月19日13時許 統一超商新天強店 臺北市○○區○○路00號 130元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11年10月19日13時4分許 統一超商新天強店 臺北市○○區○○路00號 30元 25 111年10月19日15時31分許 昭寶堂黃金珠寶 新北市○○區○○街000號 1萬5,151元 林美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11年10月19日16時2分許 昭寶堂黃金珠寶 新北市○○區○○街000號 4,500元 (交易失敗) 27 111年10月19日22時2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金勇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45元 (交易失敗) 林美瑜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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