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3-簡上-158-2025020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吳慧華 訴訟代理人 許芳智 許邇瀚 被上訴人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琬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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