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租約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3-簡上-165-2025030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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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暉 前1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林耀泉律師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被上訴人 嚴文君 桂可珍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森 王家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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