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租約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3-簡上-165-2025030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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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暉 前1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林耀泉律師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被上訴人 嚴文君 桂可珍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森 王家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