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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3-簡上-202-2025032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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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陽明山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世英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春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朱文 卿,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9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屬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如附表所示 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停車位(下分別稱系爭房屋及系爭停車位,合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訴外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盟公司)所有,經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拍賣取得。依系爭社區之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11條第1項約定,房屋管理費為每坪每月新臺幣(下同)50元,停車位清潔費為每停車位每月500元;而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屋作為商場使用之面積合計2415.83坪,系爭停車位合計共101個,每月房屋管理費及停車位清潔費應為12萬791元、5萬500元。惟被上訴人自108年12月25日取得系爭停車位起迄於112年4月30日止,共計積欠停車位清潔費203萬1,403元未繳交;另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每月均短繳房屋管理費6萬1,085元,共計短繳73萬3,020元,爰依系爭規約第11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0加計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元盟公司仍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時,因將 系爭不動產出租做為商場使用,系爭社區即於101年6月9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系爭不動產由元盟公司自主管理,且每月僅須繳交管理費5萬元(下稱系爭101年決議),可知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係以系爭101年決議就系爭不動產係另為分管約定,不適用系爭規約關於管理費繳納費率之約定。嗣被上訴人拍賣取得系爭不動產,亦繼續將之出租做為商場使用,並自主維護管理,兩造自仍受系爭101年決議拘束。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繳交停車位清潔費及超過5萬元之房屋管理費,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76萬4,4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人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管之特約後,將其應 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除該受讓人不知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外,仍應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用維法律秩序之安定,並免善意受讓人受不測之損害(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上訴人所屬系爭社區之系爭不動產原為元盟公司所有,經 被上訴人於108年12月25日拍賣取得。嗣系爭社區於101年6月9日做成系爭101年決議,決議元盟公司自主管理系爭不動產,並將其管理費調整為每月5萬元。而系爭社區於106年12月17日將系爭規約第11條第1項第2款修正為:「⑴房屋管理費每坪每月繳交50元管理費。⑵汽車停車位,每1車位每月繳交500元清潔費。⑶大停車位,在不影響其他車子進出、停放及安全時,經管委會審核,管委會會議決議通過後,該停車位停放之第2部汽車,另每月收取1,000元清潔費。」惟修正前亦是以相同費率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又元盟公司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時,將之出租予家樂福、思夢樂、海帝斯、王品公司。被上訴人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後,則將之出租予家樂福、世界健身、寶雅公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2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因系爭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元盟公司係將系爭不動產出租 予其他公司做為商場使用,故系爭社區做成系爭101年決議,約定系爭不動產由元盟公司進行自主管理,並將系爭房屋之管理費調降為5萬元,系爭停車位則毋庸收取清潔費,堪認系爭社區全體住戶係以系爭101年決議就系爭不動產另達成分管之約定。而被上訴人既為系爭不動產之受讓人,且其管理、使用系爭不動產之方式,亦與元盟公司相同;參以上訴人自陳:系爭101年決議嗣後沒有另為決議廢止或修正,系爭規約第11條第1項於106年12月17日修正僅係將費率明文化,修正前亦是以相同費率收取管理費等語(本院卷第180-181頁),可知系爭規約第11條第1項之修正僅係將針對一般住戶管理費之費率明文化,並無廢止或修正系爭101年決議之意思。是系爭101年決議既未經廢止或修正,其約定之分管內容仍屬合法有效,且此分管之內容亦為兩造所知悉,揆諸首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系爭社區之全體住戶及被上訴人自仍應受系爭101年決議之拘束甚明。   3.上訴人固主張:上訴人另提供較多服務,被上訴人未如系 爭101年決議般自主管理應不受系爭101年決議拘束云云。惟縱上訴人另對被上訴人出租系爭房屋之商家提供較多服務,亦僅係兩造間或上訴人與其他商家間有無成立其他法律關係之問題,系爭101年決議之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亦難依此逕認兩造有合意不受系爭101年決議拘束之意思。是上訴人上開主張,洵屬無據。 (二)綜上所述,系爭101年決議既未經系爭社區之全體住戶另 以其他決議廢止或修正,即仍屬合法有效,被上訴人自得主張繼受系爭101年決議之分管約定,即每月僅須就系爭不動產繳納管理費5萬元。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系爭規約第11條第1項約定之費率繳納系爭房屋之管理費及系爭停車位之清潔費云云,顯屬無據。 五、從而,上訴人依系爭規約第11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276萬4,4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於收受本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時,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時應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 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若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 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3146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0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1層:1,199.27 2層:1,075.36 地下1層:756.91 陽台:205.83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停車位): 1.開明段三小段31420建號,面積1,452.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2 2.開明段三小段31425建號,面積50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58 3.開明段三小段31426建號,面積7,876.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46 2 3141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地下1層:1,580.16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停車位): 1.開明段三小段31420建號,面積1,452.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6 2.開明段三小段31424建號,面積235.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30 3.開明段三小段31425建號,面積50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22 4.開明段三小段31426建號,面積7,876.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62 3 3141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一層之1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地下1層:388.83 地下2層:543.87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停車位): 1.開明段三小段31420建號,面積1,452.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6 2.開明段三小段31424建號,面積235.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14 3.開明段三小段31425建號,面積50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71 4.開明段三小段31426建號,面積7,876.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6 4 3141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地下1層:952.36 地下2層:102.01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停車位): 1.開明段三小段31420建號,面積1,452.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8 2.開明段三小段31424建號,面積235.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56 3.開明段三小段31425建號,面積50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49 4.開明段三小段31426建號,面積7,876.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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