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3-簡上-277-2025021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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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康慧玲(即楊秋雄之繼承人) 楊雅婷(即楊秋雄之繼承人) 楊雅媛(即楊秋雄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鍾親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康慧玲、楊雅婷、楊雅媛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秋雄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秋雄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康慧玲、楊雅婷、楊雅媛,經本院調取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本院業定期函請康慧玲、楊雅婷、楊雅媛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鍾親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均未獲置理,爰依職權命康慧玲、楊雅婷、楊雅媛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秋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