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簡聲抗-11-20241128-1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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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樓思道 訴訟代理人 林岳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佳慧間聲請迴避,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 民國113年6月5日113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士 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抗告人之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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