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DV-113-簡-20-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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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陳偉宏 被 告 李喬妤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字第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40號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大為 法院書記官 劉邦培 通 譯 黃柏金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告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111 年度金 訴字第154 、344 號刑事判決等內容,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1 年6 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劉邦培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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