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聲再-24-2024100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李國精 再審相對人 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秋 再審相對人 許乘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8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再審,聲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其再審訴狀理由,指摘該確定裁定以前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部分,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裁定之再審理由,法院無一一論斷之必要(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1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兩造係依借據及約定結算借款餘額, 並交付本票補償,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下稱原第二審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僅依訴訟代理人指摘再審聲請人未經授權填入本票金額之主張,為有利再審相對人之判決,並未釋明本票原因關係之訴訟標的及金額,且本院103年度士簡字第846號(下稱原第一審判決)、原第二審判決及歷次再審裁定亦未查明裁判脫漏情事,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3、5、9款之再審事由;㈡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3號返還不當得利案件(下稱返還不當得利案件)已查明本票原因關係,且再審相對人交付本票後,另交付公司大小章授權再審聲請人兌領解質存單,作為清償本票債務,是以,本票未填入金額,係經再審相對人授權以附授權書之方式行使票據,由此可知,再審相對人於原第二審判決之辯論筆錄確有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及偽證等情,原第二審判決應予廢棄;㈢原第一審判決之辯論終結筆錄記載本院103年度士簡字第89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825號等案件雖有利於再審聲請人,且經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30號判決在案,惟原第一審判決規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案件及廢棄之本票裁定,逕認再審相對人有受確認訴訟利益,並作成與前開案件相反之判決,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事由;㈣兩造間返還不當得利案件以再審相對人於原第二審判決之證詞及其製作之金流明細,作成債權債務抵銷之判決,惟再審相對人上開主張,實質上已無返還不當得利之可能。嗣再審相對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返還不當得利案件審理程序中,改變其於原第一、二審判決訴訟程序中所為之主張,因該審法官與律師已有勾結,為抹去不利事證,利用辯論筆錄改變證人證述,益證原第一、二審判決之裁判基礎有誤,而有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及偽證等情。並聲明:㈠歷次再審裁定及原第一、二審判決均廢棄。㈡再審相對人於原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前經原第二審判決確定在案,嗣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9號裁定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確定,其後再審聲請人陸續對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112年度聲再字第16號等裁定聲請再審,最終經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而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6至19頁)。再審聲請人既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即須具體表明對於原確定裁定本身有何法定再審事由,而非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外之原第一、二審判決表明法定再審事由。然綜觀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訴訟聲請再審狀、民事訴訟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民事訴訟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二)狀(見本院第10至14頁、第44至49頁、第84至86頁),均在敘述原第一、二審判決有如何之再審事由,不能認為係對原確定裁定所提之再審理由。從而,再審聲請人既未表明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法定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及裁定意旨,應認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為不合法,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