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續行訴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聲-112-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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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等。按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 第261號判決聲請續行訴訟及承當訴訟,未在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1)聲請(i)先位:異議、續行審理、承當訴訟;(ii )備位:再審、承當訴訟;(iii)OCR 回復原狀、其他救濟、 狀」明確記載聲請人之住所或居所,亦未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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